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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站建设适用默示许可制度抗辩的可行性
发布:2020-10-31 15:28:51 浏览:1500
适用默示许可制度抗辩的可行性
。
关于默示许可制度,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暂无明确的规定,但从《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中能够看出,行为人可以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然而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时,沉默才能被视为意思表示。
我国法律中能直接体现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它包含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约,将其想要面向公众公开的作品的有关信息、支付标准予以公示;二是除非著作权人明确表示禁止传播,如果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就推定为以默示的方式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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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站建设适用默示许可制度抗辩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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