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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模式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发布:2018-07-08 18:10:56 浏览:3332

(1)发展现状。

凭借着第三方支付平台、诚信体系的建立及灵活自由的购物模式,C2C在我国发展很快,从1998年成立第一个C2C交易平台以来,目前已经形成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网三分天下的局面。截至2006年年底,网络购物注册人数在2006年达到4310万人,C2C总体交易额达到230亿元,其增长速度超过网络购物的整体增速。交易品的种类也更加丰富多样,几乎囊括了吃穿住用行所有的可贸易品。以淘宝网为例,2006年12月,淘宝网注册会员超3000万人,2006年全年成交额突破169亿,这一数字更是超过同年易初莲花(100亿)、沃尔玛(9993亿)在华的全年营业额,到2007年上半年,总成交额突破157亿人民币,每天登录淘宝网购物的不重复访问者超过600万,一天天的人流量相当于近600个大卖场。

(2)存在问题。

注册认证问题。

认证简单是C2C模式存在的一个根本性问题,C2C几乎所有的问题都来源于此。注册认证一家网络店铺,只需要任意一张身份证和与此身份证对应的银行账号、E-MAL等几个要素,用户到一家C2C网站上注册一个ID,然后按部就班操作,三天之内即可完成认证。店主出售什么货物,货物的质量如何及货物来源于何处,网站并没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只能寄希望于店主的自律。至于买家,连身份认证也不需要,注册网站的ID就可购物,“买而不款”的现象十分严重。

税务缴纳问题。流转税的流失问题。

根据《2006年中国C2C网上购物调查报告》显示,网络店铺经营者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用户和网商占到网络店铺经营者的大部分,淘宝网为80%左右,易趣为60%左右,拍拍网为70%左右。

我国《税务登记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依法纳税。淘宝网已经通过工商注册的用户仅为3.4%,易越为6.6%,拍拍为2.6%,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应税经营者都不缴税。

个人所得得税流失问题。

我国约有15万人在网上全职或兼职经营C2C网店,据估算,他们每月从中获利超过20000元,这一数字远高于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月均收入,甚至有些网店年利润已经超过百万元,然而绝大多数卖家都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金融风险问题。

●“休眠账户”里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

各C2C服务网站都要求所售商品采用自己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交易,从前文C2C交易流程不难看出,从第一步到第四步,货款一直留在服务提供商的账户里,事实上形成“休眠账户”及沉淀资金。根据估算,“现在几个网上支付机构平常每日的沉淀资金有3亿至5亿元,甚至更多”。同时,种种迹象表明,各C2C网站正利用这部分资金进行投资,客观上使得这部分资金处于风险之中,一旦网站资金链出现断裂后果将很严重。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套现的问题。

如果买家和卖家串通好进行虚假交易(实实际上买家卖家往往为同一人),即双方没有任何的实质性交易,只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从信用卡透支完成交易卖家将收到的货款还给买家,买家再利用这笔货款投资,很明显这突破了各个银行对信用卡的限制。

●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洗钱的问题。

游离于金融系统监管之外的C2C交易模式和第三方支付工具,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漏洞从容地完成虛假认证,然后进行虚假交易,摆脱有关部门对资金流向的控制,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C2C模式架空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C2C模式中,店铺的注册、登记、注销,与工商、税务,以及卫生、防疫部门全然无关,完全由各网站来决定,网站依靠自身的资金优势、营销优势从相关部门手中夺取了经营准许的权利。

●C2C模式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

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C2C交易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可以对应地解决C2C或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法院需要参照《合同法》《税法》《民法》《刑法》等多种法律来综合裁决。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C2C等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游离在法律监管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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